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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在第十三条第一款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自此,该原则正式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下来。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该原则作出了部分具体规定,为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供了指引。该原则的入法当然有助于解决现阶段出现的当事人诈诉、滥诉等诉讼不诚信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引人思考。在本文第一章中,笔者首先介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指出其在民法领域已经形成普遍认可的定义,但是在民事诉讼领域却尚未形成一致的看法。接下来着重介绍该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历史沿革,叙述其发展脉络,更直观的从源头上理解该原则。随后对民事诉讼法确立该原则的原因和过程予以说明,并阐述笔者对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理解,揭示该原则入法的重大意义。民事诉讼法这一公法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说是私法向公法扩张的典型代表。在作为私法的民法中,该原则被定位为“帝王条款”,可见其在民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本文第二章正是通过对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对比来体现出两部部门法中该原则的不同,这些不同都决定了我们看待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民事诉讼法中的该原则时,不能等同视之,也不能简单的将民事诉讼中的该原则视为民法原则的自然延伸。二者之间的差异还是值得引起我们重视的,这也提醒我们,想要实现该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正确适用,充分发挥其在民事诉讼领域的作用,就要另辟蹊径,作出符合民事诉讼精神的应用解释。在本文的第三章,笔者首先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规范中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条文作了一个梳理,意图更全面直观的从法律条文角度来理解该原则。接下来,笔者对该原则同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证据制度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该原则与这几个制度之间既存在着一致的地方,也存在着互相制衡之处。因此,虽然民事诉讼法确立该原则是必要的,但是若想使该原则更好地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尚须解决该原则确立之后可能引起的体系上的问题。在本文的第四章,笔者着重介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这三个主体内容的要求。通过不同角度的分析,笔者认为现阶段将该原则的规范主体限制为当事人更妥当。接下来通过对实践中该原则的适用情况予以介绍,揭示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适用建议,以期使得该原则能够真正担当起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任,而不是被束之高阁,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