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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其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公众日常文化生活离不开音乐,每个人都会主动获得并分享好的音乐作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众对于音乐的需求也变得更加多样化,使用音乐的目的从单纯欣赏、教学研究逐渐转变到音乐的创作与再创作。技术发展之快与使用目的变化之大,许多音乐文化与音乐类型的产生与发展都是在这场技术革命中孕育而来,但这却可能导致音乐作品的使用者与著作权人之间常常擦出“侵权的火花”。合理使用原则常常作为处理社会公众利益与著作权人私有利益的桥梁,存在于各国著作权法之中。对于音乐作品使用者来说,如何认定其借用行为的合理性是十分关键的一环,合理使用原则在适用中的每一次扩张与收缩,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重塑著作权法。笔者作为一名法科研究生和独立音乐人的双重身份,在本文中将讨论几种常见的音乐借用现象——音乐采样、音乐重混与音乐拼接。并对其借用的合理性进行系统分析,从而找到对其借用行为进行合理规制的方法。最终希望在促进社会公众利益与保护著作权人私有利益间找到平衡的标准,为音乐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除开篇绪论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与音乐创作借用现象之概述。首先通过对合理使用原则的历史沿革与概念进行梳理,明确了其在著作权法中的重要意义。随后,又界定了与本文主题相关的音乐创作中音乐作品及音乐借用的定义。最终发现合理使用原则对于音乐创作中的借用现象合理性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一个借用行为产生的音乐作品是否认定合理使用很可能决定一种音乐创作方式、音乐风格和音乐文化的兴衰,尤其是在音乐技术如此发达,借用现象如此频繁的时代。第二部分,音乐创作中采样现象的合理性分析。该部分通过梳理音乐采样的形成与发展,对其概念与性质的界定,认定采样属于音乐借用现象的一部分。其在音乐创作与音乐形态的发展中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但过度采样则会面临侵权的风险。其次,通过分析音乐产业最为发达的美国,其法院在两个阶段对于音乐采样行为的不同态度进行探讨。随后,运用美国合理使用认定标准对两个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判定,得出其采样合理性的结论,又探讨了音乐创作中采样电影原声对白的合理性问题。通过对于采样行为在音乐创作中的以上分析,进而明确了实质性相似测试与合理使用四要素认定标准对于音乐中采样行为认定的重要性。最终,总结出音乐创作中采样现象合理性认定的整体方法。第三部分,音乐创作中重混现象的合理性分析。本部分开篇对音乐重混文化进行了梳理,区别了音乐重混与音乐采样在借用上的不同,了解音乐重混发展面临的困境,由此引出“大张伟音乐重混风波”。通过运用实质性相似测试与合理使用四要素规则对音乐重混现象进行合理性分析,并最终总结出音乐重混合理性认定的方法。第四部分,音乐创作中拼接现象的合理性分析。音乐拼接是所有音乐创作借用现象中最具争议的部分。本部分通过介绍音乐拼接的具体形态与发展历程,对比其与音乐采样和音乐重混的区别,分析其在著作权法意义上难以认定其合理性的原因。最终,得出音乐拼接无法著作权化的结论,但其仍可以作为大众非商业利益的文化形态存在。第五部分,音乐创作中借用现象的合理规制与展望。通过对于上述章节的分析与总结得出了对音乐创作中借用现象合理规制的方法。戏仿作品合理性认定的成功,使音乐创作中借用现象看到了曙光,重视转化性在合理使用认定中的推动作用,以力求更好地平衡公众利益与著作权人私有利益之间的关系,为音乐产业的最终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