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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人类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古今中外的学者们对正义进行了深入地探讨。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正义做出各不相同的分类。罗尔斯把正义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又可以分为纯粹的、完善的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可以理解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以“自然正义”的两项基本内含为基点,通过正当化的程序来确保程序本身的正当化,从而宋体现刑事诉讼程序在运作过程中自身优良品质的“过程价值”。关于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评价标准有不同的观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14条规定了十四项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这十四项标准可以浓缩为公开性、中立性、公平对等性等三项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程序正义不仅具有工具性价值,也具有其内在的独立价值。 关于刑事程序法与刑事实体法的关系,学界目前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主从论”、“同等论”和“阶位论”。笔者不同意三种观点中的任何一种,主张二者之间的关系既不是什么主从先后关系,也不是简单的同等重要的关系,而是要求我们给以二者同样地关注,要求我们既不能否认程序法的工具性一面,也要承认程序法自身内在的独立价值品格。关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也有三种观点:程序正义依赖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独立于实体正义之外;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是诉讼程序所追求的目标。其中第三种观点具有相当的合理性。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当我们面临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不能一致时,我们就要选择牺牲个案的实体公正来保全程序的公正,这样换来更多案件的实体公正。 影响刑事诉讼程序正义有许多因素。归纳起来有两点:一、传统法律文化以及诉讼观的影响;二、制度环境的影响。其中第一点中包括:重刑法轻其他法、重实体轻程序、重义务轻权利、厌讼无讼观;第二点包括: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不合理,传媒对司法权的监督没有法制化,司法权力的地方化倾向,司法机关的行政化倾向以及政治因素干扰司法,人情关系干扰司法,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带来的逻辑上的困惑。 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公正(正义)与诉讼效率的关系有四种不同的观点:诉讼公正优先说,诉讼效率优先说,公正与效率兼容说,对立统一关系说。笔者主张确保公正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 有程序正义,就有程序非正义。程序非正义是指对公平、正义等程序内在价值的背离,是对程序本质的根本反动。程序非正义在现实中表现形式多样,其中超期羁押、非法取证、程厅非中立与程序人情化等三种显得尤为突出,应引起我们特别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