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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日益成为作品传播的重要途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作品和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新的载体和平台。这一方面极大的促进了作品的广泛传播并繁荣了网络文化,另一方面却也使得著作权侵权的触角从现实世界延伸到网上的虚拟世界中来。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层出不穷,而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等特点又使得直接侵权人的确定变得异常困难,所以当侵权事件发生后,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便首当其冲,常常成为著作权人维权诉讼中的被告方。所谓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的提供服务的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究竟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又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这些问题在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引起了争议。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对上述问题亦给予了相当的关注,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对上述问题加以规范。然而网络环境下的权益保护是非常复杂的世界性难题,现有的法律总是难以应付层出不穷的新的侵权形式,因此不断开展对此类问题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展开全面阐述,并对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作出评析。为此,本文除前言和结论外,共分三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概述,主要介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主体构成,以及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点等。第二部分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比较研究,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形式及责任的限制等几方面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在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发展过程,重点分析了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上述问题的规定,并同时与国外立法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分析我国立法的优势和缺陷,并就如何完善我国立法提出相应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