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犯罪客体及对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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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客体是受贿罪犯罪构成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历来是我国刑事理论界争论的焦点。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担当着对犯罪行为社会属性与价值判断的功能,犯罪构成其它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最终都要落脚到犯罪客体上,由犯罪客体作出最后的价值判断。因此,受贿罪客体是该罪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直接影响着该罪的正确认定。本文在比较分析各种关于受贿罪犯罪客体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受贿罪客体的定位应界定在结构性客体上,即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这一基本性客体为核心的,兼及以公私财产所有权等选择客体相结合的结构性客体。该结构性客体能够准确揭示受贿罪的本质属性;能够较好地概括反映各种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够较好体现受贿人的主观心理特征;符合国际上关于受贿罪保护法益的发展潮流。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十分紧密相关的。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中,犯罪客体被分为行为客体和保护客体,分别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比较抽象的概念,司法实践中犯罪对象则是犯罪客体的最直观反映。在对受贿罪对象的研究上,本文认为当前我国法律将贿赂仅限定于财产,视角十分局限,不利于实践中打击受贿犯罪的需要。文章对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财产范畴持肯定态度,认为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内容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文章还对当前立法模式下对不动产、违禁物等受贿对象的认定上,司法实践应该如何操作,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此基础上,笔者基于加快我国法律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接轨的考虑,提出贿赂内容应当扩展,将非财产性利益如性、晋升提职等也纳入到受贿罪客体之中。 鉴于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而且公约已在我国生效,尽快使刑法与公约接轨,将是我国刑事立法的迫切任务。本文结合公约相关内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如建议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贿赂内容。在论文撰写中,笔者理论联系实际,对受贿罪客体及对象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实践中的解决方案,希望能对受贿罪立法和司法的改进与完善能够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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