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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科技的发展,始终无法完全替代人力资源的需求。人力资源无法超越人体机能的局限,在劳动者参与劳动时,不免遭遇工伤事故;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将给劳动者及其家属带来了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给用人单位带去负担。用工风险的存在,使得转移风险成为必要举措,人们也逐渐开始意识到保险在转移用工风险中可发挥的作用空间,由此,工伤保险制度应运而生。然而,工伤保险的风险转移承担规则不是一劳永逸,保险人不可能全然兜底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所面临之风险,其中,由其以第三人致害之风险为典型。因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引起了劳动者遭受损害,将同时触发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面对责任竞合的情况,应当明晰责任承担先后之规则、份额之多寡等。工伤保险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竞合,是不同的法律部门对同一侵权行为的不同认定,因同一法律事实均可落入不同法律部门的调整范围,因此劳动者可主张两种不同的请求权。如何处理两种赔偿竞合的适用关系,我国的法律规定已有所提及,如《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社会保险法》,但均尚未明确采用哪种解决模式,标准也尚未统一,而部分地方自行制定地方性文件,其相关规定也不尽一致。无论理论上还是实务中,存在较大的争议,至今仍然是个复杂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处理方法,且各地法官的素质水平参差不齐,出现了大量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造成社会不公的负面影响。本文主要通过两则真实案例反映了存在第三人侵权案中的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以及争议焦点,对该问题研究进行分析,分为不同类型,给理论和实践带来了挑战。结合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总结现行的解决办法以及存在的不足。通过分析国外的四种解决模式,去其糟糠,取其糟粕,制定适用于我国的解决模式,弥补缺陷,实体上增加相关法律规定,并且制定与适用的解决模式的相符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