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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金融系统的稳定至关重要,学界通常肯定金融监管的正向作用,因而鼓励各国对监管法规的积极遵守。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Basel 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BCPs)作为一项国际银行业统一的监管标准,由25条核心条款组成,涉及到银行监管的各方面,一度被各国奉为银行监管的“标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全球检查评估报告显示,世界各国对巴塞尔核心原则(BCPs)的遵守程度存在很大差异。我们关心的是,这种差异主要是什么因素造成的?各国银行业监管规则合规程度的差异对该国银行业风险承担的行为和结果又带来什么影响?机理是什么?本研究基于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从“法金融”和经济水平的双重视角展开研究。本研究首先收集整理了全球48个国家对BCPs的合规程度的数据,以观察各国在合规程度上有何内在规律,并从各国的法律起源和经济发展水平两个维度,深入研究国与国之间合规程度的差异究竟来自哪一因素。随后,本研究进一步以这48个国家2010-2017年间共计11438家银行数据为样本,研究监管合规程度与银行风险承担的内在联系的机理,以探究这一国际统一监管规则的有效性问题。最后基于数据的特殊性,本研究运用ANCOVA协方差分析模型对上述问题进行实证研究。本研究的结果表明:(1)经济水平,而非法系特征,是引致各国BCP合规程度差异的主要因素;(2)各国对国际统一监管规则的合规程度并非越高越好,应该结合各国承受监管成本的能力进行分析;(3)BCP合规程度会改变银行风险承担行为到结果的作用机制,规模相对较大的银行更能承受监管成本,因而更能抵消监管带来的负面作用。政策建议: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应科学地看待银行业对BCP的合规程度,不仅要考虑本国目前经济总体水平较高但区域经济水平差距大对实施BCP效果的影响,还要认真分析不同规模和特质性银行对风控成本的承受能力。金融监管当局对国内各类银行采取“菜单式”的分类监管将更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