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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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背景下,法治化是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发展的必然趋势。党的十八大报告社会管理创新格局中明确提出“法治保障”的命题。根据法治的基本要求,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不仅要求社会管理创新法律制度本身是良好的法律,即从形式上到内容上都符合正义的要求,而且要求社会管理创新法律制度能够在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中得以有序运行。换言之,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是应社会管理创新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有机统一。本论文由绪论和主体内容共五部分组成。“绪论”对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选题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相关概念、论文主要观点和创新点、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进行了分析,明确了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研究的基石,搭建了整篇文章的理论框架,明晰了文章研究的主要思路,并对社会管理、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等概念进行了科学界定。第一部分“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部分对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之间的内在关系进行了深刻剖析。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在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的价值取向上达致惊人契合。在法治的视野里,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在于限制政府社会管理权力,核心在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价值在于促进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目标在于达致社会善治。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彼此矛盾冲突又相互协调统一。具体而言,其矛盾冲突表现为:社会管理创新创新性与法治合法性间的冲突;社会管理创新变动性与法治稳定性间的冲突;社会管理创新超前性与法治滞后性的冲突;社会管理创新政策性与法治治国方略间的冲突。其协调一致表现为:法治赋予社会管理创新合法性、权威性、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法治从权力/权利、职责/义务、程序、责任等方面为社会管理创新设定边界;法治以其固有的自由、平等、秩序、效益、公平、正义等价值引领社会管理创新的价值追求,抑制社会管理创新异化,促使社会管理创新回归本质;法治为社会管理创新保驾护航,不仅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确认并保障社会管理创新成果,而且对社会管理创新还具有工具性价值和方向性意义;与此同时,社会管理创新又以其不断的、新的实践对法治提出新要求,新挑战,不断推进法治走向成熟。法治化是社会管理创新发展的必然趋势。社会管理创新中利益关系的产生、变化、消亡,公民社会的塑造,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转变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都需要法治的规范、指引、支撑和保障。在我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实现意义重大。第二部分“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基础:社会管理创新法律体系”,对我国现行社会管理创新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综观我国现行社会管理创新法律制度,总体特征是制度供给在质和量上都严重不足,尚不能满足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的广泛需求。首先,社会管理创新立法理念有所错位。“重经济立法轻社会立法”、“重管制轻服务”、“重物轻人”的立法理念导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长期将立法重心放在经济立法上,而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社会立法。社会管理创新法律规范不仅在数量上严重不足,而且在内容上也与现代法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服务行政的精神背离,对人自身的切身利益的关注与关切不够,对社会管理权力的约束和制约不力,对政府社会管理角色准确定位及职能转变有所忽视。其次,在法律形式方面,社会管理创新法律规范层级整体偏低,大多以法规规章的形式表现出来;管制色彩浓厚,在制度设计上对社会管控职能强调有余,服务职能重视不够;社会管理创新领域部分法律缺位,部分法律规范滞后或可操作性不强,且法律规范之间系统性不够;行政主导色彩浓厚,部门利益法律化现象严重。最后,在具体内容方面,政府层面:社会管理职责界定不明,管理职能缺位或越位,角色定位不准;社会组织层面:法定门槛过高,独立性缺乏法律保障,运行缺乏法律规范,营利化倾向规制不到位,法律监管体制不健全;公民参与层面:法律依据不明确,制度供给不足、参与渠道不畅,职能界定不清,监督立法滞后,法律刚性不强,配套制度保障不到位。第三部分“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关键:社会管理创新执法、司法与守法”,就社会管理创新执法、司法和守法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中的价值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社会管理创新执法、司法和守法是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关键。具体而言,社会管理创新执法的价值在于:执法是政府及其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社会管理职能实现的最主要手段;执法是社会管理创新法律落实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载体;执法有助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纵深发展。存在的问题体现在:执法理念落后;执法不作为或不严格;执法包容性不够且方式简单;执法程序欠缺;执法机构设置不科学;执法监督不力。社会管理创新司法的价值在于:调解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督促社会管理权力在法定框架内正确行使;延伸司法职能,提供司法服务,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存在的问题体现在:司法理念错误;司法权威缺失;司法独立性不强。社会管理创新守法的价值在于:守法使得社会管理创新立法、执法和司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利益现实化,实现各主体间利益的平衡;有利于约束社会管理权力,督促公民积极行使社会管理权利;有助于促进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为社会管理创新营造和谐稳定的外部环境。存在的问题体现在:重视消极守法,忽视积极守法;倡导公民守法,忽略政府守法;守法意识不强,自觉性不够;法律信仰缺失。第四部分“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路径”,对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实现路径进行了探索。总体思路是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控权理念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坚持科学、民主和弱者利益倾斜保护的法治原则,并着力从法治运行的具体环节入手,完善社会管理创新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有机统一。在社会管理创新立法方面:政府层面,一是要从法律上对政府社会管理角色予以准确定位(社会规则的制定者、公民社会的培育者、公共服务的提供者、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二是对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予以有效法律规制,实现政府社会管理权力、程序、责任的法制化;三是对政府社会管理权力予以法律制约,借助合法性、合目的性、实体规则、程序规则以及监督机制等法律手段对政府社会管理权力予以控制;四是对政府的社会管理方式予以法律指引,引导政府社会管理由管制式向服务式转变,由全面介入式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式转变,由封闭式向开放式转变。社会组织层面,建议采用制定统一社会组织法或社会组织促进法和就具体社会组织进行专门立法的立法模式,并对社会组织具体法律制度予以修改完善。首先,在社会组织主体资格立法方面,降低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其次,在社会组织独立性立法方面,厘清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再次,在社会组织内部管理立法方面,明确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最后,在社会组织监管立法方面,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监管体制。公民参与层面,一是完善公民参与社会管理法律依据,为公民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合法性基础;二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为公民有效参与社会管理奠定基础;三是完善社会组织法律制度,为公民参与社会管理提供载体;四是完善听证法律制度,为公民参与社会管理提供途径;五是建立健全权利保障救济制度,为公民参与社会管理提供保障。在社会管理创新执法方面:首先,要转变社会管理创新执法理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服务行政理念和和谐执法理念;其次,设置社会管理统一协调机构,强化社会管理作为义务;再次,完善社会管理创新执法程序,改变执法方式;最后,完善社会管理创新执法内外部监督机制。在社会管理创新司法方面:一是要以正确的司法理念为指导,树立依法办案、以当事人为本、司法终结和制约权力的司法理念;二是要保障司法独立,重塑司法权威;三是要强化司法职责履行,积极推动能动司法。在社会管理创新守法方面:第一,实现社会管理守法义务向守法权利理念的转变;第二,强化政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守法义务;第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守法意识;第四,全面塑造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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