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97—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先后发生的挤兑,关闭清算,此后,威海市商业银行、郑州城市合作银行、汕头市商业银行等陆续发生大规模挤兑。到2012年河北省肃宁县尚村农信社的破产。表明少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场的竞争中陷入困境,甚至破产倒闭。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存款保险制度,政府实际上承担了隐性担保责任,政府兜底易使部分银行或放松风险约束,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最终放大风险,不利于我国金融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作为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一员,通过保护存款人利益,处理问题金融机构以及对投保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管,从而降低金融风险的发生几率。截止到2014年1月,全球已经有113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1其中包括绝大多数的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中国也在积极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相关法律还是没有出台。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完成、外资银行的全面涌入,存款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在复杂的金融环境下,对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特别是对存款保险法律关系中的两大主体,即存款保险机构之构建和投保机构范围的研究以及对各主体间的联系纽带——可保存款范围的研究,是十分必要、急迫的。中国存款保险体系基本框架的建立有赖于这三个问题的妥善解决。笔者运用演绎、归纳等逻辑推理方法以及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方法对中国存款保险机构的建立、可保存款的范围以及投保机构的范围这三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关建议,特别是对其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本文分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正文分三章:第一章,重点研究中国建立存款保险机构的模式。笔者通过对国际上各个存款保险机构的构建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具体包括其职能、出资主体及组织形式,在此基础上着重分析各种模式在中国实行的可行性,由此提出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机构是由政府出资建立,按公司制模式运作的“成本最小化”类型的存款保险机构。第二章,研究可保存款的范围。确定合理的可保存款范围是存款保险制度稳健运行的关键,如果确定的范围不当,将会增加存款人、投保机构的道德风险。笔者着重研究中国相关金融产品的可保性,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确定哪些金融产品属于中国存款保险体系保护的对象并阐明理由,同时总结划定可保存款范围的基本标准。第三章,分析投保机构的范围。确定哪些金融机构可以进入存款保险体系是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重要一环,设置不合理,会增大逆向选择的发生几率。笔者对各国存款保险立法中规定的参保机构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国金融机构的发展现状,阐述主要金融机构的投保资格。特别是对投保方式、国有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之投保资格等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详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