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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当前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提高,扒窃现象也屡见不鲜,如今已达到明目张胆,猖狂至极的程度。严厉打击扒窃行为,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刻不容缓。2011年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关于盗窃罪的条文内容以及表述,将扒窃行为直接独立入罪,这从立法上明确了国家对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由于法律不可避免的具有空白性和滞后性的缺陷,修八实施两年来,随着扒窃犯罪新类型、新变种的不断出现,仅依据修八的条文和有限的相关司法解释已无法满足现实打击犯罪的需要。针对近些年关于扒窃定罪量刑带来的各种争议问题,本文在分析了扒窃独立构成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后,总结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主要争议问题,通过相关的法学理论,逐一做了详细的解答。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方面争议的解决:扒窃的成立原则上是否应该有数额限定;扒窃的成立是否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扒窃的对象是否只能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的方式具有何种特征;扒窃既遂的成立时间与使用其他方式盗窃的既遂成立时间是否一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