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出席法定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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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的意思机关,股东大会按照民主机制作出集体决议来形成公司的意思。而股份有限公司明显的资合特性,决定了股东大会所采用的民主决议机制只能是资本多数决。股东大会出席法定数则是资本多数决的题中之意,是股东大会进行民主决策的基础。然而,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对股东大会出席法定数并未作出规定,这是立法的一大缺漏。这一缺失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公司治理的混乱局面。针对此问题,本文对公司制度较为先进的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内容进行了考察分析,并对我国相关立法进行了检讨,以求完善股东大会出席法定数制度,使公司法有关股东大会民主决策机制的立法设计更加科学严谨。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股东大会出席法定数的理论基础。从股东大会民主决议机制和两权分离角度分析,股东大会出席法定数是股东大会民主决策运行的基础和股东表决权的实现方式。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角度分析,股东大会出席法定数应成为股东大会决议这一法律行为的主体要件。因此,股东大会出席法定数的欠缺会导致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的法律后果。第二部分是股东大会出席法定数立法例的考察与辨析。对以英、美公司法为代表的两种股东大会出席法定数立法模式进行了利与弊的比较分析。各国相关立法关于保障股东平等和,发挥资本多数决效用的同时预防其被滥用的经验值得借鉴。第三部分是股东大会出席法定数瑕疵决议的效力。对股东大会瑕疵决议的“两分法”范式进行了检讨,将“决议不成立”从中分离出来,从而形成了决议不成立、决议可撤销和决议无效的“三分法”范式。在“三分法”范式的基础上,股东大会出席法定数发生瑕疵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应为不成立。第四部分是股东大会出席法定数的相关制度。对出席法定数的计算,以及股东中途退出对出席法定数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研究。在计算出席法定数时,无表决权股份和特别利害关系股份都应予以排除。出席法定数一旦形成将持续存在,个别股东的中途退出不影响已然形成的决议主体继续作出决议。第五部分是我国股东大会出席法定数立法之检讨及完善建议。对我国股东大会出席法定数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检讨,我国相关立法对于股东大会出席法定数的定性错误、适用范围狭窄及对其规范性格的忽视应该予以纠正,建议在股东大会决议制度中建立出席法定数制度及其相关制度,以健全股东大会会议制度,推动股东大会民主决策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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