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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金融企业之间竞争越来越激烈,经营风险不断加大,而金融企业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存款者的利益。我国目前政府埋单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因此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已迫在眉睫。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按照一定的保险费率向金融机构投保,在其出现经营危机或破产时,由存款保险机构给予救助,或者直接对存款者进行经济补偿。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树立社会公众对存款银行的信心,保护存款者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现代存款保险制度源自于美国,目前世界上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本文从存款保险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追溯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源流,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性质及存款保险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论证;在对我国金融市场现状的基础上,阐述了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最后对世界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本文除引论外,计四个部分,约32000字。第一部分“存款保险制度的概述”。首先阐述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其次对存款保险的性质、存款保险合同作了分析,最后介绍了该制度的源流发展。存款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中的责任保险范畴,存款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作为保险人的存款保险机构和作为投保人的存款机构,存款人是第三人,存款保险合同标的是存款机构所承担的不能履行储蓄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第二部分“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完善我国银行退出机制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加入WTO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银行业市场化之内在需求。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弊端在于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也是我国众多学者反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理由。但是,我们可以在具体制度设计中注意制度的优化,在实施中加强监管,尽量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第三部分“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运作实践及经验总结”。主要对美国、欧盟、日本及我国台湾等地区的立法作了介绍,并进行经验总结,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借鉴。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点在于存款保险机构具有广泛的监管权利;德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点在于其自愿性,保险体系由三部分组成;从日本存款保险制度的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出,限额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我国台湾地区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费率的演变,可以看出差别保险费率的重要性。第四部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在对我国金融市场实际情况的分析,以及对国际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我国可由政府和存款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全国统一的存款保险机构,其形式可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中国存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存款机构的投保,办理存款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在银行破产时,对存款者进行补偿,对银行的残余价值进行清算处理;此外,为了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应当赋予其日常监管的权利。投保银行的范围可确定为凡是从事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应当成为存款保险制度的投保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在我国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暂时可不纳入存款保险体系。由于我国目前的银行风险评价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一步到位实行与银行风险相挂钩的风险差别费率不太现实,可以参照印度与美国的保费返还的方式。总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必须立足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出发点,同时注意吸收国外先进经验为我所用。同时,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日新月异,存款保险制度也要与时俱进,不断修正与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