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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全面改革的“深水区”,农村改革更是重中之重。村庄治理是农村深化改革的核心动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有效途径,通过“四个民主”科学有效的开展,让广大农民以主人翁姿态,行使民主权利,决策公共事务,管理公共资源,保障自身利益。自治形态的村庄治理,将农民纳入到农村的全面深化改革体系中来,发挥广大农民的主观能动性与创造性,共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是村庄治理,村民作为治理主体,在整个村庄治理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村民个体是村民自治的最小治理单位,而家户则是村庄治理的基本单位。在以家户小农经济为主的鄂西北山区,村民在参与村庄治理时,往往以家户为单位进行利益计算,作出家户一致的行动选择,个人意愿服从家户决策,家户构成了小集团行动逻辑的出发点。从这个意义上说,家户是村庄治理的原点,也是村庄治理的基本单位。要想实行有序有效的村庄治理,我们的研究观察视角不仅在“村”这个层面,还应该从村下沉至“户”。本文以家户为视角,以家户行动逻辑为考察对象,以新制度主义成本-收益理论为理论工具,研究村庄治理中的家户理性以及如何引导走向公共理性,完成从理性村民向理性公民的转变。通过深入访谈,笔者获取了相当数量的调研资料,本文将撷取其中的典型案例,研究鄂西北三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中的家户行动逻辑。本文写作逻辑是:第一,提出“家户”是村庄治理的原点;第二,家户行动逻辑是有合理性的;第三,家户行动逻辑存在着私性;第四,公共理性为家户行动逻辑的应有之理;第五,公共理性与家户行动逻辑融通的实现路径。通过对案例的详细研究,本文发现:1.在以家户小农经济为主的鄂西北山区农村,村民基本上是以家户为单位进行村庄的公共选择;2.家户参与村庄治理的公共选择主要以家户的“成本-收益”为考量标准,兼顾村庄的集体效益;3.家户行动逻辑基于家户的“成本-收益”的考虑,是合理的“私性”,具有其“合理性”,家户的理性,在特定时空和事件中是推动村庄发展的动力,但在另外一些特定的时空和事件中,又会导致“集体的非理性”,成为村庄治理的阻碍。正因为家户的有限理性既是村庄发展的动力,又可能会导致集体非理性,村庄的良好治理,既需要尊重合理的私性,同时又要引导家户走向公共理性。这三个发现也是本文努力创新的所在。但受资源和能力的限制,存在着资源不足,和未针对不同类型村庄提出相应解决方案的不足,这也是今后继续研究的努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