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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催生了最高额抵押制度,其产生不过百余年的历史,已经在经济社会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然而在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立法尚存有一定的缺陷,学者间对最高额抵押的基本理论问题亦存在一定的争论,这些都对实务中最高额抵押制度的适用造成了障碍。本文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基础上,对最高额抵押的特征、概念及基本制度内容分别进行一一阐述,对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评析,并在文章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的设想。导言部分简要介绍最高额抵押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点出我国目前立法和理论不足的现实状况,说明写作本文的意义。第一章是对最高额抵押的一般性分析,主要对最高额抵押涉及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最高额抵押是否具有附随性和特定性是理论界争议较多的问题,本章首先考察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两种不同的担保物权制度及理论,说明我国继受了抵押附随性理论,在现代附随性理论缓和的思路下,我国最高额抵押依然具有抵押附随性和特定性的特征,其与普通抵押的本质不同在于担保债权发生时间和数额不特定。在本章最后分析了最高额抵押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简化交易手续、提高交易效率,但是瑕不掩瑜,最高额抵押也有其固有的弊端,在制度设计中应加以遏制。第二章对最高额抵押的设立和效力进行了研究。最高额抵押设立的内容主要是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一些特殊条款进行了分析,包括担保债权范围、最高限额等内容,同时说明因最高额抵押涉及的债权数额较大,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故其设立应采登记生效主义。最高额抵押的效力部分主要分析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否决概括最高额抵押的效力和优先受偿范围——最高限额约定应采“债权最高限额”模式。第三章为最高额抵押的变更与确定。最高额抵押的变更部分对当事人、债务人、抵押顺位、担保债权范围、最高限额、决算期等变更情形分别进行阐述,着重说明各项变更对利害关系人的影响问题。最高额抵押的确定部分论证了确定的效果是最高额抵押关系的终了,最高额抵押权转化为普通抵押权,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日本民法规定的减额请求权和消灭请求权制度的质疑;此外对导致担保债权确定的情形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为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及分析。该部分对我国《物权法》颁布后的新规定及不足进行总结和阐述,说明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相较以往有了较大的完善,但在担保债权范围、登记、抵押物、决算期、变更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提出改进我国立法规定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