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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不但对盗窃罪的基本理论问题展开了全方位较深入的研究,而且对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疑难问题实现了理论上的解决。全文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盗窃罪的成立对犯罪主体没有特别要求,但是单位是否可以成为盗窃罪主体,笔者认为,应当通过修改刑法,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来解决单位盗窃问题。笔者在对盗窃罪犯罪目的有关问题探讨时,还对非法占有和非法使用的区分问题作了研究。盗窃罪的犯罪形态是盗窃罪研究中的一个难点,笔者重点论述了盗窃罪既遂未遂标准和共同盗窃犯罪数额计算问题。盗窃罪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个重要方面。盗窃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罪在本质上究竟侵犯了何种权能尚存争议。盗窃罪的死刑适用问题,笔者赞同盗窃罪死刑适用废止说,并认为如果现行刑法对盗窃罪规定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实为一种理想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