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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损失上来衡量,洪水危险在各种自然灾害中危险程度高。长期以来,人类采取各种工程措施控制洪水灾害的发生。但实践证明,以单纯的提高工程措施完全避免洪水灾害是不现实的。所以,在金融体系发达的美国,洪水保险作为转嫁风险的重要手段应运而生。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洪水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家之一,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完善,洪水保险已经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它确立了由政府负责洪水保险,私营保险公司代理收取保费的保险运作模式。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将洪水保险作为国家管理洪泛区的重要手段,通过立法保障,在全国推行强制性洪水保险体制。不仅能够快速、高效的进行洪水灾害补偿,同时也能够强化公众的防洪减灾意识,降低联邦政府对洪水灾害的财政担负。所以,如何更好的借鉴美国先进的洪水保险法律度体系,将保险制度引入我国国家救灾体系中,彻底摆脱洪灾面前只依靠政府财政救助的局面,由全社会公众共同来承担,让减灾事业与保险市场接轨,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洪水保险法律制度的关键。
我国受洪水危险威胁的区域占全国总面积的10%,而在这些区域却集中了全国50%的人口和70%的资产。近十年来,每年自然灾害给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上千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洪水灾害带来的损失超过其中的一半。去年我国遭受了近十年来最严重的洪水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约2096亿元。90年代开始,我国政府提出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并重的思想,特别是《防洪法》明确将洪水保险列入其中“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2005年国务院修订的《防汛条例》中也明确表示“在蓄滞洪区逐步推行洪水保险制度”。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鼓励、支持、发展洪水保险”。可见,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保险制度的运用。但是,由于我国保险市场不发达,洪水保险还存在很多阻力。
所以,本文首先阐述洪水保险的概念及特点,在翻译了大量美国洪水保险立法相关文件的基础上,描述了美国国家洪水保险制度的演变历程,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对其运行进行了初步的探讨。接着结合我国目前开展洪水保险的困境以及各地区开展洪水保险的经验教训,通过对前人相关研究成果的归纳和分析,注以笔者对洪水保险制度的一些不成熟的思考,本文拟在以下方面力求实现一定的突破创新:首先,是否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洪水保险法》。笔者通过有关保险法的规定,分析我国可以先制定实施针对较强的地方性的法规。其次,是否需要强制实施。笔者也是在借鉴相关保险种类,在学术界普遍认为应当强制实施洪水保险的基础上,分情况进行分析。最后,笔者通过分析保险基金的重要性,提出洪水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和管理使用。文章中重点讨论我国洪水保险的定位及政府参与洪水保险的方式,是否需要强制性的推广方式及洪水保险基金的建立和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