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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的发展和城镇化的进行,我国的土地问题变的日益严峻,农村的人地矛盾也进一步激化。现存的问题是,我国当前的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着权属不明、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缺位、集体土地流转还受到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制约等问题,且现阶段合理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尚未建立。由于目前我国的现行法律并未做出调整,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仍然面临着现实和法律困境。农地流转虽然是一种市场行为,但由于农地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特殊的政治环境,使得农地在流转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均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如流转前农地的平整工作、农田水利的建设、流转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矛盾纠纷的解决、失地农民的情感维系和社会保障等都需要乡镇政府的介入和管理,因而,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乡镇政府行为便格外引人瞩目,对农地流转中政府行为进行剖析,探讨当前政府行为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并据此提出相应对策,使政府摒弃“天然”的自利行为,在农地流转中充当提供服务、解决实际问题的角色,显得尤为重要。合理配置土地资源,适当、有效的进行农地流转具有必要性。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将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宪法》规定:我国土地为公有制,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除有法律另规定外,乡村(镇)和城市郊区(近郊、远郊)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我国现行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以保护耕地为基础,严控农用地转非农用地。乡镇政府在引导农地流转,进行适度行政干预的过程中,要做好三个维度的工作,即农民权益维护、农业规模发展、农村社会稳定。进行农地流转,首先要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确保农户充分享受流转带来的收益权和发展权;其次,地方政府要严格落实国家鼓励农地流转的各项政策,建立较为完善的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和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农地规模化,农业现代化发展;最后,农地流转的开展,要因时因地制宜,不可片面追求大而快,要健全法律法规,明晰土地产权,规范管理流转合同,做好农地流转过程中的纠纷解决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减少因农地流转带来的矛盾冲突。政府不是利益的博弈者,而是优质服务的供给者,农地流转的良好运行,需要乡镇政府树立正确的职能观,认真履行职责,承担社会功能,其治理逻辑要从以往的经济效率逻辑走向农业规模经济发展,农村政治稳定,农民生活幸福和谐的综合逻辑,完善农地流转的基层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