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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是刑事领域中的审判程序公正问题。程序公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和重要保障,已经得到全世界范围内的重视。就程序公正的问题,古今中外的学者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讨,并形成了很多重要的理论成果。然而,鉴于公正问题的抽象性、复杂性,中外学术界对程序公正的有关问题仍存在着分歧。而我国的法学界对审判程序公正的有关热点问题的研究正处于论证中,如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在审判公正中相较实体公正处于何种地位,实践中如何把握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平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公正规则离国际公约规定的最低限度程序公正标准有多大差距以及如何完善,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已提上日程,对审判程序公正问题的研究显然是必要的。本文主要内容如下:首先,文章讨论了有关审判程序公正的基本概念性问题。公正是一个无处不在的问题,公正是一个可以从多个方面来把握但同时难以定义的概念,但其最基本应包含自由、平等、给予每个人其应得的东西等含义;公正虽然具有主观性和抽象性,但其有客观的标准,是能够把握的。公正是法律的生命、基本价值及本质要求。审判公正应包括审判实体公正和审判程序公正,是二者的统一。我国的法律传统及司法现状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但是现代法治文明社会要求我们必须追求程序公正,因此研究审判程序公正在我国具有重要的意义。尽管人们很难提出一种普遍适用于所有时代和社会的公正理想,但基于人类共同的心理需要以及最基本的正义感觉,却能找到一种普遍适用于所有现代文明社会的最低限度程序公正标准。其次,文章讨论了审判程序公正的理论问题。在现代法治社会,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同为诉讼活动追求的目标。然而,二者又存在着难以抉择的冲突。如何协调二者的冲突,理论界出现了程序公正优先观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观。并重观具有科学性,应从三个方面来把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鉴于中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文章将审判程序公正作为主要研究对象,这并非认为程序公正更重要。通过介绍当代的程序价值理论,分析了程序公正的价值。程序公正的价值分为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程序工具主义理论仅看到了程序的外在价值,而程序本身具有不依赖于实体结果的内在优秀品质,这是程序的内在价值,它本身也是审判工作要实现的目标,而不只是手段。必须将程序公正定位在程序中要实现的目标中,才能保证审判活动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第三,文章介绍了审判程序公正规则的国际标准。审判程序公正国际标准的形成,是英美法系程序公正原则的国际化过程。在英美法系程序公正理念走向世界的同时,两大法系之间的互相融合成为国际刑事司法的一个新特点,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成为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二元化目标。审判程序公正国际标准由一系列的国际法律文件确立,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的规定最具体、最完整,该条规定的公正审判权的内容,构成了最低限度的审判程序公正国际标准。最后,文章提出了我国审判程序公正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与国际公约规定的最低限度程序公正标准相比较,我国的审判程序公正规则存在较大的差距,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明确审判独立原则,规定法院只服从法律;改革法院内部制度,实现法官独立;改革法院和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关系,保证法院中立;扩大被告人权利、限制公诉人权力,实现控辩平等;赋予被告人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完善辩护制度,赋予被告人和辩护人强制取证权,保障被告人会见权的有效实现;完善证人制度,规定证人必须出庭,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和证人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