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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自由的不断深化,各种专业复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层出不穷,我国金融领域的消费者的权益频频受到侵害,如何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而弄清“金融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无疑是探讨其权利内容的基础,只有先厘清概念问题,才能解决权利保护问题。但在我国立法界尚未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立法确定,理论界对其概念及权利保护争议不断。在这一背景下,界定“金融消费者”的粗略范畴成为本文的立意所在。因此,本文主要通过比较归纳、历史分析及实证分析的方法,以“金融消费者”概念为出发点,参考国外的立法经验,以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础,通过讨论“金融消费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得出“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内涵,再结合金融领域的具体业务,初步定义出“金融消费者”的外延。第一部分,案例分析及问题的提出:为什么要研究“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概念。该部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作为文章的开篇,首先通过对今年影响范围较大的泛鑫案件进行分析,得出由于我国没有立法文件对“金融消费者”加以规范,从而导致了事实上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结论。其次由典型案例推广到一般情况,金融市场中侵权事件屡屡发生已是司空见惯,最后进而提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紧迫性,从实践层次分析了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法律界定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第二部分,“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立法现状。主要引用了“金融消费者”概念以及内涵在域内和域外的立法的现状。该部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外立法对“金融消费者”的相关规定,主要介绍了金融市场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立法规定;二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主要分歧和矛盾:在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确立“金融消费者”这一法律概念的情况下,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承认这一概念存在的必要性,但对“金融消费者”的具体内涵则存在较大分歧,学者对此进行了诸多探讨。第三部分,确立“金融消费者”法律概念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第一个方面则从理论层次分析我国亟需通过立法确定“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概念。第二个方面则提出了立法的两种不同方式:制定专门的金融服务法亦或将“金融消费者”纳入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体范围中去。这一部分通过将两种方式进行对比,提出了本文赞同在现今经济发展程度下,我国更适宜采纳第二种方式,而制定专门的金融服务法则是将来条件成熟之时的解决之策。第四部分,“金融消费者”的内涵探究。这是文章的主体部分。在第三部分,文章已明确赞同将“金融消费者”纳入现行消法的消费者范畴之中,以此为前提,本部分首先通过论证“金融消费者”符合消费者的根本属性,从而印证文章探讨“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出发点——“金融消费者”属于传统消费者的范畴。然后,又进一步具体界定了“金融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的一个子群体而理应具有的的内涵。最后,通过联系金融领域业务,具体以银行客户、投资者和投保者为例,分析和确定“金融消费者”的外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