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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传统抵押的延伸,在建工程抵押是商品经济交往的结果。由于它具有促进资金流动与资金融通,实现银行扩展贷款业务和满足开发商融资的实际需要的价值功能,因此建设工程抵押在实际生活中被广泛应用。该制度在我国仍然属于新生事物,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还有待完善。由此,本文从在建工程抵押制度的现实问题出发进行挖掘和研究。在建工程属于“合成物”,由于其可交换性与交换价值是随着工程进度而不断变化的,虽然“在建工程”具有交换价值,但如何保证在特定时间确定其价值是一个难题。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现行立法并未从可交换性满足与交换价值固化的角度设计相应的制度解决方案,而且,在建工程竣工以后,抵押权人如何实现抵押标的的转换,也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文在提出这一问题后又主要从完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制度的角度设计解决方案,以求破解在建工程抵押权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其次,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以后,可能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这些冲突该如何协调,也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文又从将通过梳理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可能存在的相冲突的其他权利的关系来进行剖析。本文第一部分对在建工程抵押权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分析。从对在建工程与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含义的界定开始,分析了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法理基础和现实意义。从在建工程抵押权的主体、客体等方面阐述了在建工程抵押权的特征。认为在建工程抵押权客体虽然具有不特定性,但并不影响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设置。第二部分针对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制度存在的理论分歧,本文首先分析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性质,对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法律效力。结合在建工程承包合同、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阐述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内容。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转换为房屋抵押权登记有房地产管理的必然要求,笔者对转换的方式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本文阐述了现有的我国在建工程中抵押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工程抵押权与承包方工程价款请求权、建设工程抵押权与商品房预售许可中房屋预购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并对冲突的解决提出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