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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欧盟对外贸易关系法的角度论述欧共体与WTO之间的交互性影响这一复杂课题,主要就WTO法的直接效力问题、欧共体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政策与实践和欧共体在共同商业政策上的调整与改革这三个具体问题展开论述,从而揭示出欧共体是如何看待和运用WTO多边贸易体制来维护其重大经贸利益。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主要结合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人格这一国际法上的基本理论问题,论述欧共体之所以在GATT/WTO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正源自于其成员国赋予给它的法律人格以及非成员国对这种法律人格的认可。欧共体作为“事实成员”广泛参与了GATT的实践活动,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利用WTO取代GATT的契机,欧共体取得了WTO的正式成员资格,从而开创了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与其成员国同时成为另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式成员的先河。在多哈回合谈判中,欧共体实质上发挥了领导者和推动者的作用。从法律上讲,作为WTO的正式成员,欧共体自然要受WTO法的约束,WTO协议在欧共体中具有何种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则是必须考察的问题。本文第二章从欧共体法中的直接效力理论出发,对欧洲法院三十余年来有关GATT/WTO协议的重点判例予以解析,并突出分析欧洲法院有关否定WTO协议直接效力判决背后的深层原因,认为维护共同体的整体利益、政治架构及内部的权力平衡乃是主导性因素。WTO法律体系的演进性使得欧洲法院必须发展出判例法来过滤掉其对共同体法律秩序广泛而无法预知的影响,而欧洲法院此时所扮演的则是一个政治角色或者说是政策执行者的角色。DSB裁决的域内效力问题是WTO协议直接效力问题的延伸,本文第三章结合国际法学界的激烈争论和欧洲法院的新近判例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欧洲法院的一系列判决均是通过贬损DSB裁决的国际法拘束力来达到否定其直接效力的目的。欧洲法院仍然固守其在WTO协议直接效力问题上的立场,即基于政治机构有达成相互可接受的解决办法的自由以及执行WTO义务上缺乏互惠两项因素而拒绝赋予DSB裁决以任何域内效力,从而使得欧共体个人无法援引有关DSB裁决在欧洲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第四章结合最新的统计资料和数据,论述欧共体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政策与实践。从有关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欧共体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用户,这说明欧共体一直在积极地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可欧共体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所采取的政策实际上具有两面性,它在执行对其不利的DSB裁决方面时常表现出拖延;而WTO中的报复程序存在缺陷以及欧共体共同商业政策决策机制的复杂性则是欧共体拖延执行有关DSB裁决的诱因。第五章论述欧共体为应对WTO体制的挑战,在共同商业政策方面所作的几项政策调整与改革。具体而言,欧共体对于共同商业政策运作机制、新型贸易保护政策工具以及与第三国或国家集团签订的优惠贸易协定方面的政策调整与改革在表面上都很注意与WTO规则的协调与兼容,但实质上这些调整与改革的背后则有着深层次的政治与经济动因。结论部分简要总结了欧共体对于WTO体制的政策与实践的特点,然后从理论认识与实务策略两个层面对我国参与和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处理中欧之间贸易摩擦等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