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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刑法典颁布以来,我国主要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实践表明,已经颁布的十部刑法修正案在应对犯罪新形势和维护刑法典稳定性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从第一部刑法修正案通过以来,对于采取修正案模式修改刑法典的优劣争论就没有停止过,客观来讲,任何一种修改模式都具有自身的优点和局限性。特别是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的相继出台,对刑法典进行了前所未有的大幅度修改。如此大规模的修改却带来意想不到的正当性危机,无论是对总则部分的修改还是对刑罚执行制度的调整,都显示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力的扩张态势,这种局面愈发引起学术界对刑法修正案出台主体是否正当的反思。关于立法主体正当性的思考,具体内容包括: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权应该由谁来行使更为合理?刑法修正的权限如何划分?立法功能如何定位?本文试图通过对以上问题作粗浅的探讨,期望对刑事立法的发展和完善有所帮助。该论文共分为三章:引言部分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梳理了理论界对我国刑法修正案在立法问题上的相关研究状况。第一章是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权概述,主要涉及到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立法实践状况,包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法典的历史惯性、修改刑法典的现有立法规定以及历次刑法修正案的修改情况。介绍了法国、德国、日本刑法修正案的立法实践及启示,梳理了我国学术界对刑法修正案立法权争论的主要观点。第二章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及其立法权的反思。首先总结了刑法修改中出现的民意性不足、新设罪名争议较大、情绪化立法现象等问题。其次分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法时突破了修改时间上、修改幅度上、基本原则上的严格限制,存在越权立法的嫌疑。第三章是规范我国刑法修正案立法权的路径。提出明确刑法修正案的立法主体,将刑法修正案的立法主体回归到全国人大的设想,并在当下适当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举措,以期逐渐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刑法修正案立法权正当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