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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疾病”视同工伤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之一。“视同工伤”舍弃了工伤认定的核心要素——“工作原因”,扩大了“工伤”的范围,是“工伤”的补充。其初衷在于将某些特殊的情况纳入到工伤范围,从而加强对这部分劳动者的权利保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种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他两种情形由于应用较少,产生的争议也相对较小。而“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立法上的不足,导致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在认定视同工伤时的错位,以及司法上的同案不同判。“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范畴最具有争议性,按照文义解释已经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亟需明确其内涵,扩大其外延。同时“突发疾病”视同工伤也引发了道德的争议。“48小时”的时间限制致使一些劳动者家属主动放弃治疗,控制劳动者死亡时间不超过48小时。法律与道德的碰撞,金钱与生命的碰撞,频频上演。本文除导论和结语部分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基础理论分析。首先明确“视同工伤”的概念,回顾“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立法沿革,结合立法背景,把握立法精神。然后在法条释义基础上,明确“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四个认定要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二部分是“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实施问题检视。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范畴、“突发疾病”的范围、“突发疾病”和“抢救”的关联性、死亡标准、初次诊断、48小时时限六个方面梳理“突发疾病”视同工伤制度的不足之处以及所面临的争议。第三部分是“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实案考察。根据上文讨论的争议问题,结合“突发疾病”视同工伤实务中的典型案例,分析探讨争议问题,指出应结合实践将“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范畴适当扩大,“突发疾病”的范围应适当限缩,“突发疾病”和“抢救”的关联性适当放松,死亡标准可采用脑死亡和心死亡并存的二元标准,初次诊断不必要求确诊,48小时时限应严格遵守。第四部分是完善“突发疾病”视同工伤制度的建议。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着手,在立法上,建议明确规定不同抢救后果的阶梯待遇,对“突发疾病”视同工伤认定的立法模式,建议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法。司法上,建议发挥法官对法律释明及法院对法律漏洞填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