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7年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新法明确规定案外人实体权利因不当执行行为受到侵害时,通过诉的方式予以救济。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要求排除强制执行,需要有相应的权利基础,实践中称之为“异议事由”。然而,自2007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确立以来,执行异议之诉事由的具体规定迟迟未出,导致实践中执行异议之诉事由的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直至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民事诉讼执行相关司法解释法释[2008)13号(以下简称《执行程序解释》),该解释以明文列举和概括兜底的双重形式规定了异议事由的范围,包括所有权阻止事由和可以阻止执行程序继续进行的其他实体权利事由。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简单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缺少执行异议之诉事由的规定。因此,就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而言,异议之诉事由的具体范围在法律上还显得较为狭窄,兜底形式的其他实体权利在含义阐释上又显得模糊不明。正是由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事由规定的模糊单一,导致执行异议之诉事由适用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如执行异议之诉事由范围不明确,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虚构异议事由逃避执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事由审查缺乏明确的审查规则与思路。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事由适用的研究旨在推动解决本诉讼事由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且提出该诉讼事由完善的相应建议,推动本诉讼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本文认为,执行异议之诉事由适用的完善,既要考虑我国现实情况,也要参考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执行异议之诉事由的适用情况,综合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五部分:首先引言部分对本文研究的问题缘起、研究基础及研究方法简要概述。第一部分简要概述案外人异议之诉事由的概念,进一步明确该制度中的案外人概念应如何准确界定以及该制度适用关键的异议事由具体所指为何。第二部分对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意义两个层面进行了介绍,明确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事由适用的法律依据,其规定的意义在于积极地防范司法执行权力扩张损害相关主体利益,由此更好地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第三部分具体考察案外人异议之诉事由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适用现状,笔者选取100件2016年山东省地区各级法院二审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判决,对样本中执行异议之诉的事由类型、判决结果、判决理由予以实证分析,归纳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事由适用的特点。根据实证分析数据,总结异议事由适用在我国司法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考察大陆法系国家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事由适用的规定及司法实践情况,为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事由的适用提供借鉴。第五部分提出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事由适用的完善建议。结语部分指出案外人异议事由的适用仍需司法机关经过大量调研论证,以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形式,制定异议事由具体审查规则,明确事由适用的司法审查思路,充分实现该制度保障相关利益主体权益的初衷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