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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基于“资本多数决”就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后,反对公司这些重大变化的少数股东,有权表示异议,并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购其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该制度源于十九世纪美国判例法,最早见之于美国俄亥俄州1851年法律中,被认为是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有力武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但是,新《公司法》中关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鉴于此,本文将以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为研究对象,通过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这一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分析、检讨我国立法,以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立法活动提供帮助。文章第一部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概述”。该部分主要介绍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历史沿革、定义、性质、理论基础。文章第二部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范围”。该部分将从适用公司种类、适用具体情形、适用股东范围这三方面来探讨我国立法现在的不足,并提出建议。文章第三部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程序”。该部分基于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程序的立法缺失,介绍域外一些国家或地区的行使程序立法并在次基础上提出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程序的制度安排。文章第四部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价格的确定”。作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核心,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保护能否实现的关键。该部分将重点介绍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价格确定的模式以及具体的估价方法,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立法活动有所帮助。文章第五部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的相关问题”。该部分主要介绍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失效、豁免等问题,旨在防止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