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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外贸法制中,337条款与反倾销法、反补贴法、例外条款(escape clause)和非经济原因的进口管制规定一起,构成了进口救济与贸易秩序的法律体系。由于实践应用渐多,337条款的地位与日俱增。即使大洋彼岸的中国,也同样感受到了它的“威力”。“中芯国际半导体产品在美被提起337调查”,“北汽福田农用车被裁定违反337条款”,“7家内地电池企业被列为又一起337调查的答辩人”……一条条关于中国企业卷入337调查的报道见诸于各大媒体,人们惊呼337调查将成为继反倾销、反补贴之后美国对付中国进口产品的又一根“大棒”! 利益攸关,自然要探其究竟,无奈“传来”材料铺天盖地,只能让人雾里看花,难识“庐山真面目”。学界研究也较显薄弱,理论建树不多,理性分析更少。笔者不知天高地厚,欲以己之力,在这方面作一尝试。 经过一番资料阅读与思考,本文标题定为“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制度的特殊贸易救济性”,因为笔者认为337条款乃属贸易救济措施之范畴,但其贸易救济的属性又彰显出特殊之处。有了这个定位,不仅能对337条款的种种问题有更准确的把握,也有助于在实务中对该项制度作出更好的应对与借鉴。 为论述这一命题,文章将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337条款制度背景评介”,该部分将从337条款的条文释义与立法历史出发,初步阐明它具有的特殊贸易救济性。在对337条款的基本内容、立法体系、立法初衷和立法衍变的论述过程中,力图澄清一些多被误解的相关问题,客观地展现出337条款制度的真实全貌。本部分将兼采静态条文分析和动态历史回顾的方法论证337条款是贸易救济制度,而且是有别于传统贸易救济的制度。 第二部分是“337条款制度的特点剖析与对比研究”,337条款特点突出,从申诉人的角度看,程序快速、实体易证且救济得力,从答辩人角度看,337条款同样具有开放性和相对客观性的特点。在特点剖析的基础上,通过与301条款、法院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以及反倾销程序的对比,进一步论证了337条款是特殊贸易救济措施,而并非单方贸易制裁或纯粹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也与传统贸易救济存在区别。最后在分析337条款与美国相关社会经济外部因素的关系中,探讨此一特殊贸易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