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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多发的严重刑事犯罪现象,毒品再犯一直是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惩治的重中之重。毒品再犯是毒品犯罪领域法定的再犯,是法定从重的量刑情节,设置于《刑法》分则第356条,在刑法中有独立之地位。毒品再犯是刑罚个别化理念具体化、规范化的体现,旨在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以及不同特点的犯罪人适用不同的惩罚和改造方法,是对毒品犯罪罪刑关系的重要调节与补充。毒品再犯的成立,需符合特定的罪质、主观、时间、主体和法域条件,并将额外承担不超过基准刑30%的刑罚量。毒品再犯以人身危险性为从重处罚的理论依据,着重体现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量刑上表现为对前次刑罚量上不足之弥补。毒品再犯的司法认定与刑罚适用中,大量存在着与一般累犯的竞合、未成年人主体认定,以及缓刑适用等疑难问题,并面临着刑事法律规范内部的不协调、司法解释部分规定不合理等现实状况。除了完善的制度构成与良性的司法运行外,毒品再犯的惩治还应当关注刑罚执行方式的选择,比如刑事禁止令的运行机制与毒品再犯的刑法规制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可以作为毒品再犯刑罚执行有效的辅助性措施。具体来说,论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毒品再犯基本范畴和理论根据的研究。笔者先对毒品再犯概念和法律属性进行界定,确定其再犯属性,并与累犯、惯犯、前科等类似概念进行分析比较;而后论及毒品再犯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主要归因于其突出的人身危险性和特殊预防的需要;最后论述了毒品再犯的两个理论根据,即刑罚个别化理念与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第二部分是对毒品再犯成立条件与法律后果的解读。笔者从罪质、主观、时间、主体、法域五个方面论述毒品再犯的成立条件,并针对罪质和时间条件提出两个改进的建议;毒品再犯的法律后果是从重处罚,其法理依据在于对前次犯罪刑罚量不足的弥补,同时笔者也分析了其从重处罚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三部分是对毒品再犯司法认定与刑罚适用的研究。笔者先探讨司法认定中的问题,即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竞合时的司法认定、未成年人的毒品再犯认定;后探讨了刑罚适用中的问题,即毒品再犯的缓刑适用、刑事禁止令适用。刑事法律规范内部的不协调、司法解释部分规定不合理等是导致毒品再犯司法实务疑难问题的主要原因,笔者在这部分以真实司法案例为研究对象,寻求既能遵循刑法基本原则,又能兼顾刑事法律规范的法律适用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