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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的消费模式,凭借优惠、方便、快捷等优势迅速“侵入”到传统商品销售和服务领域,并开始向房地产、保险、金融等高端行业扩展。但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相对滞后,迄今尚未形成系统、规范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2013年修订前的《消法》立法陈旧,无法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对于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显得捉襟见肘;2013年修订后的新《消法》将网络购物纳入法律视野,并明确规定了“反悔权”、“个人信息保护”、“消协公益诉讼职能”等内容。但是,新《消法》亦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譬如,没有将“服务”纳入可退货的范围,没有明确退货商品必须“完好”该如何界定等。鉴于此,本文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分析网络团购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规制网络团购提出相关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网络团购概述”。该部分首先介绍网络团购在国内外的发展历程,概括出网络团购的三种模式,并将本文的研究范围界定为团购2.0模式;同时归纳了网络团购的三个特征,即,价格优惠、时间限制和人数限制;然后对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尤其是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反悔权这三项权利受侵害予以了重点分析。第二部分“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本部分从主体入手,分析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主体在保护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消法》规定不健全,即使是2014年新《消法》亦未将“服务”纳入可退货的范围,并且对消费者“反悔权”的规定不够完善;行政监管权责不明、部门间协调机制不健全;小额诉讼程序在处理网络团购群体性诉讼时存在一些不足;行业自律机制不佳,诚信建设有待加强;消协公益诉讼职能发挥受级别限制,消费者非理性消费及维权意识不强。第三部分“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完善”。本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所列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首先,完善201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界定退货商品“完好”的标准,将服务纳入可退货范围,明确网络团购经营者退款具体方式,赋予市、县级消协公益诉讼的职能;针对行政机关多头监管权责不明的情形,设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建立消费者集团诉讼制度。其次,重树消协公信力,建立网络投诉处理平台,方便消费者异地解决纠纷。最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更是消费者自身的责任,因此消费者在网络团购时应当理性消费、增强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