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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催生了不动产融资投资的巨大需求,而不动产抵押权作为直接支配不动产价值的变价权,其流通投资功能日益受到重视。而实现抵押权的流通投资功能的最佳途径便是将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本文以“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为题,运用归纳、演绎、比较等方法,从法学的视角对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制度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的法制环境阐述了构建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制度的具体设想。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阐述了抵押权的本质与担保物权的立法价值取向。本章共分两节:第一节介绍、对比了德国和日本学者有关“价值权说”的理论,并得出结论——抵押权本质上是直接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变价权。第二节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有关担保物权的三种立法价值取向,分别是法国法的担保物权的附随性理论、德国法的担保物权的独立性理论以及日本法的担保物权的附随性缓和理论。在分析了这三种立法价值取向的利弊之后,本节得出结论——应当以德国法的担保物权的独立性理论作为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理论基础和立法价值取向。第二章论述了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基础理论。本章共分两节:第一节在界定了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概念之后,分析了其三项特征:第一,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以担保物权的独立性理论为其理论基础;第二,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实质是通过抵押权的流通化来实现抵押权的融资投资功能;第三,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制度实现抵押权流通化的方式是将抵押权与证券技术相结合。第二节探讨了抵押证券的四项法律特征:即抵押证券是一种物权性有价证券;抵押证券具有流通性;抵押证券具有投资性;抵押证券可以使抵押权量化和标准化。第三章考察了大陆法系国家抵押权证券化的典型立法例。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考察了德国的抵押权证券化制度。本节对德国抵押权证券化制度的理论前提、证券式抵押权、土地债务(包括定期土地债务)展开了较为系统、深入的介绍与分析。第二节考察了日本抵押权证券化立法的背景与具体制度。第三节从理论基础、抵押证券的性质、登记簿的公信力以及法律地位等方面,对德国和日本的抵押权证券化制度进行了对比分析,并得出结论——德国的抵押权证券化制度更加符合抵押权流通化与证券化的立法目的,应当成为我国构建抵押权证券化制度的蓝本。第四章构建了我国的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制度。本章共分两节:第一节对于与构建我国抵押权证券化制度相关的现行制度与理论,展开了评析并对其中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完善建议。具体如下:第一,我国现行立法在担保物权的立法价值取向上采取的是附随性理论,由于该理论与抵押权证券化制度背道而驰,因而我国应当改采担保物权的独立性理论。第二,我国民事立法虽然没有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但通过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与善意取得制度的配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抵押权的流通安全。第三,公示公信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对于限制抵押权的从属性原则,从而实现抵押权的独立性与流通性,保障抵押权的流通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应当继续坚持。第四,我国现行立法在抵押权的顺位变动问题上采纳的是顺位升进主义。顺位升进主义不利于抵押权证券化制度的构建与运行,因而我国应当改采顺位固定主义。所有人抵押权制度作为顺位固定主义的实现方式之一,非常有利于抵押权证券化制度的构建与运行,因而我国立法应当在多种情况下承认所有人抵押权制度。第二节以德国的抵押权证券化制度为蓝本,结合我国的具体法制环境,构建了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制度。具体如下:第一,证券式抵押权的设立,不仅需要签订抵押合同、进行抵押登记,还需要专门银行根据基层人民法院的登记簿制作抵押证券交付于不动产所有人;一般而言,抵押权投资人(债权人)从不动产所有人处受领抵押证券,才能获得抵押权。第二,在证券式抵押权的移转方面,由于抵押权经过证券化之后获得了动产的形态,因而其移转可以依照动产移转的规则“合意+交付证券”进行,这一点对于提升抵押权的流通能力意义重大。但基于从属性原则,抵押权必须与所担保债权一同移转。因抵押证券的移转而导致的抵押证券的内容与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时,即如果就经过公证认证的债权转让意思表示向前追查,直至最初登记的债权人为止,确系前后衔接、来源明确,则抵押证券的持有人就等同于不动产登记簿中的债权人,此时抵押证券的内容具有公信力,且受让人可以构成善意取得。如果向前追查后与最初登记的债权人无法衔接,那么,即便债权让与的公证证明能够形成完整的链条,且持券人占有证券,第三人也无法善意取得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