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创意产业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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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世界的创意经济飞速发展,形成了一股巨大的创意经济浪潮,成为一种新的经济增长方式。在创意产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人们更多提到的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商业秘密作为创意产业中的第四类知识产权,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上都处在弱势地位。因此有必要通过创意产业中商业秘密保护相关问题的探讨,对创意产业的各个阶段产生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弥补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这一缺失,也使得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更为完整。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创意产业中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之不足主要表现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实体法方面的不足体现在立法分散、权利主体范围过窄、保护的范围过窄、权属不明确以及竞业禁止制度不完善等。程序法方面的不足体现在诉讼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侵权的救济制度不足以及法律规定的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威慑性不足等。 国外与我国台湾地区都有相关的法律和措施对创意产业中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对加强我国创意产业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很有借鉴意义。 因此有必要通过商业秘密立法和相关微观制度的完善,加强创意产业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单独制定一部商业秘密法可以使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更加系统化。与此同时,需要协调商业秘密法与其它法律的关系,通过完善其他法律对商业秘密进行系统性、综合性的保护。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微观制度,可以采取明确规定创意产业中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扩大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专门规定竞业禁止、列举不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设置禁令救济制度、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增加关于商业秘密诉讼程序的规定等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创意产业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通过立法和司法上对商业秘密的完善,加强我国创意产业中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弥补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不足,使得创意产业真正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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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是1980年至2005年的欧盟(欧共体)制裁政策。论文在研究国际关系中的制裁理论的基础上,结合理论与现实考察了欧盟(欧共体)制裁政策的内容、变迁与特性。同时,本文还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