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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对于环境经济和管理政策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而我国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使得这方面的研究尤其迫切。本文将从制定排污收费标准和政策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研究,以污染排放者尽量躲避排污收费为假设前提,层层深入,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讨论在不同情况下的排污收费政策的制定。对于我国环境管理者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的理论研究和实际运用中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目前,在实际的排污收费中大量存在着这样的情况:排污者对污染排放量进行自主上报,他们宁可被查到虚报排污量后缴纳罚款,也不愿意积极治理污染。这使得传统排污收费模型所得到的解在现实中失去意义,因为,在以往的研究中,模型的建立都是以排污者会完全遵守排污收费政策为前提的。本文的研究对这方面进行了改进,将现实中这种“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考虑到模型的建立之中。本文假设所有污染排放者都是风险规避者,他们将最大限度的提高自己的利润,在可能的情况下,以接受一定程度的惩罚(可以是罚款,或者其他形式)为代价,通过虚报污染排放量来逃避排污收费。因此相比于传统的模型,本文所建立的模型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整个模型是建立在这样的动态过程中的:排污者在第一时间得知环境管理者的政策,包括排污收费政策,审查监督政策和惩罚政策,从而决定自己的实际污染排放量和上报的污染排放量。环境管理者在根据污染排放者的上报情况制定排污收费政策的同时,对排污者进行不定期的审查监测。对审查监测到的虚报者进行惩罚。本文从环境管理者的角度出发,所建立的模型都是以全体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各个观测控制点处的污染物含量浓度指标为约束条件,建立的优化模型。这里,全体社会福利最大化以所有污染排放者的排污收益之和代替。从总体上看,排污者的排污收益也是社会的收益,对其进行的收费相对于整个社会而言,仍然在社会内部,没有减少或增加全体社会的福利,因此,这种代替是合理的。本文首先讨论了当环境管理者能够完全掌握排污者的收益函数,且他们对各个排污者的审查监测概率为常数时的排污收费模型。研究表明,即使环境管理者的审查监测力度不是十分强,只要环境管理者的目标仅仅是使得观测点处的污染物浓度指数达到环境控制标准,而不考虑排污者是否能够完全遵守排污收费制度并上报真实的排污数据,则在惩罚函数不变的条件下,总能得出适当的排污收费政策,以达到管理者的目的。接着本文又讨论了两个改进后的模型。使得模型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第一个模型对环境管理者审查监测概率为常数的假设作了改进。假设环境管理者对所有排污者的审查监测是相互独立的,且是满足相同概率分布的随机变量。得出了“排污者的平均真实排污量将会随着对其单位排污量收费的增加而减少”的结论。第二个模型对管理者信息掌握程度的假设作了改进。假设信息是不对称的,即环境管理者不能够完全掌握排污者的收益函数。本文借鉴了Yuri Ermoliev等人的方法,利用试探函数和迭代方法对该问题进行了求解。但是Yuri Ermoliev等人并没有考虑排污者对于排污收费的规避问题。研究表明当管理者的审查监测力度足够大时,尽管污染排放者仍然在规避排污收费,收费政策仍然可以通过试探函数的迭代过程得出。而当管理者的审查监测力度过于小时,该方法失效,观测点处的环境质量得不到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