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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离不开金融市场的支持;民间金融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秩序与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两者都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经济环境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社会经济主体不再局限于国有企业。近年来,国家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发展,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较为重要的影响。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在经营和发展中,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对资金的需求增加,社会中大量的闲散资金成为他们的主要融资渠道。此时,民间金融为他们提供了极为便利的资金获取途径。民间金融具有灵活、快速、便捷等优点,但是其资金安全程度相较于具有存贷资质的金融机构来说,其风险极高,在很大程上影响了金融秩序的稳定。虽然民间金融的良性发展已经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但是其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仍未得到妥善的解决,刑事法律适用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仍然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的重灾区。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行为认定不明,司法实践中对立法理解的偏差导致适用范围过于宽泛等。文章通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适用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最后提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中适用的相关建议,期以解决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丰富非法集资类犯罪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资料。第一章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背景以及该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等相关理论进行了阐述。第二章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进行了梳理,总结该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不一、罪名适用的“口袋罪”化以及存废争议等问题。第三章分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司法适用中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为:犯罪事实复杂化、多样化以及司法适用的扩大化。通过对原因的分析,为解决本罪存在的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第四章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为线索,对完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出了完善立法解释、统一认定标准,限缩适用范围及不做扩大解释;严格罪刑法定,从行为人主客观角度出发,提出正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其他集资类犯罪的建议。只有完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解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刑法作为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根据目前社会经济的发展,重民慎刑,才能适应当下的发展,在维护金融管理秩序的同时,规范和保护民间金融,保护社会公众合法财产,从而提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价值,促进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的平衡发展,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