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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竞相放松管制,倡导金融自由化。20世纪后期,金融混业的迅猛发展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其中以跨行业经营为特征的金融控股公司纷纷涌现。随着我国国际化进程的推进,金融控股公司也已在我国金融市场上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金融控股公司集团混业和经营分业的特点,不断打破分业监管的业务隔离要求,冲破现有的监管约束,使分业监管模式无所适从。 文章首先阐述了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主要类型,以及风险传递、关联交易、资本重复计算等特殊风险,并论证了分业监管模式下的协调机制仍不足以防范其蕴藏的金融风险,无法完成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的使命。其次比较借鉴美国、英国和日本这些发达国家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经验,以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选择提供参考。再次,在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原则、依据、目标等一般原理的指导下,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几种选择类型进行剖析,然后提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应该选择功能型统一监管模式,并进一步阐明了选择的理论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最后从建立监管部门间协调机制、构建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预警系统、完善运行环境等方面来提出运行的保障条件建议。文章结尾部分进行了结论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