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明妨碍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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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由于涉及侵权事实或者损害赔偿数额证明的关键证据常常被侵权人控制,权利人与侵权人收集证据的能力明显不平等,致使权利人举证困难。举证困难导致了权利人举证成本高,进而拉高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这将阻碍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经济竞争力的进程。证明妨碍规则是解决“举证难”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该规则使证据持有人在负有证明协力义务时,慑于证明妨碍规则的威严而不敢实施证明妨碍行为,积极配合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有益于减轻权利人的举证压力,同时也有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理论上,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正确适用证明妨碍规则应当有助于解决“举证难”的问题。但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证明妨碍规则的适用率较低,同时“举证难”问题仍然困扰着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人,可见目前的证明妨碍规则及其适用仍有不完善之处。因此,本文从研究证明妨碍规则的基础理论出发,以梳理阐释我国证明妨碍规则立法历程为前提,合理选取169个适用证明妨碍规则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例并展开考察,从实体、程序、实务三方面总结分析了该规则在实践适用中面临的种种问题,如:法律效果不统一、证据持有人秘密保护程序不完善、法院对证明妨碍规则的释明不足等。通过论证分析,提出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证明妨碍规则的完善建议:一是要扩大证明妨碍规则的规制范围,规制违反证据提出命令、违反法院依职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命令以及部分妨碍证据保全的行为;二是要完善证明妨碍规则配套的证据收集制度;三是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应统一为《知识产权证据规定》所规定的“推定当事人对被妨碍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且其行为还构成妨碍司法的可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四是要建立完善的防范商业秘密“诉讼泄露”措施,从制度上严防因提出证据而导致提出证据者受到财产或者隐私损害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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