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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对于身处现代生活的人们来说,其重要性不逊于“衣、食、住”。因而一个良好的出行环境、一种良好的交通秩序便成为了人们的迫切期待。这种期待在法律生活中,便表现为对“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而制定的法律的热切关注。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通过以来,各方面对该法,尤其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存在不同理解,争议不断。正是通过这种基于不同视角和观点的论证或论争,法律真实的面目才能更清晰地呈现出来。争议还在进行,本文拟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做一些研究和探讨。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责任要件。从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概念入手,比较研究国外关于该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剖析了我国对该类特殊侵权行为立法的演变和归责原则,认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既有利于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也有利于促使机动车驾驶员谨慎驾驶,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第二部分探讨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认为责任主体应以机动车所有人与机动车之间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来加以确定。第三部分探讨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保险人的责任。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是社会发展进步所带来的副产品,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也不应仅视为个人责任,而应视为全社会的责任,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应由整个社会来分担,不但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助于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第四部分探讨了道路旅客运输中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道路运输中的旅客和承运人存在契约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要调整机动车、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间的关系,对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