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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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信赖利益的保护历来为法律所重视,其是信用经济体制的要求,受赠人对赠与人的合理信赖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基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诺成性及不要式性,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旨在平衡受赠双方的利益。尽管这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善良的赠与人,但是却与受赠人的信赖损害赔偿请求发生冲突。本文以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与受赠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冲突为切入点,分析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制度的缺陷所在,试图从理论上予以完善,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设计。本文分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指出了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制度与受赠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冲突所在。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度不同于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其主旨在于平衡受赠双方的利益;信赖利益是一种固有利益,基于诚实信用,受赠人的信赖利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制度具有法定性,阻却了违法性,这从根本上排除了受赠人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二部分,分析了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制度与受赠人信赖利益保护存在冲突的原因。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具有任意性,缺少合理的限制,这损害了受赠人的利益,另外,受赠与人信赖利益损害赔偿不适应缔约过失责任,即使对《合同法》186条第1款进行目的性的限缩解释,在我国现有法律体制下,受赠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仍是找不到请求权基础。第三部分,论述如何完善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度。首先,分析了德国法上的信赖责任理论与美国法上允诺禁反言理论,明确我国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制度下受赠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应采取信赖责任理论。其次,提出完善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制度的立法设计思路,主张在现有《合同法》186条的基础上增加一款,明确要求对受赠人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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