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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信息网络技术蓬勃发展的同时,也给人民生活带来负面影响,电信诈骗犯罪的产生就是其中之一。该类犯罪严重侵犯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电信诈骗近年来逐渐演变成专业化、集团化、流程化的作案模式,犯罪分工极其明确,其中帮助取款行为作为犯罪环节的一部分,对电信诈骗犯罪起着重要作用。但对于帮助取款行为性质的界定,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却有着分歧和争议。本文从案例入手,总结出分歧的主要焦点是帮助取款行为成立何种罪名的问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是诈骗罪。在分析论证的过程中首先对帮助取款的行为按帮助取款人主观和客观方面进行分类;其次对帮助取款行为成立犯罪的关键要素进行分析:从全方面证据综合判断取款人主观方面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明知”;在电信诈骗犯罪中,当受害人将被骗钱款汇入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指定的银行账户时即认定为电信诈骗的既遂;根据情形状况的不同区分帮助取款行为是否为电信诈骗的实行行为,亦或是事后的帮助行为。最后对帮助取款行为成立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条件进行分析:如果帮助取款人主观上具有诈骗的共同故意,并且在事前或者事中就介入诈骗犯罪的,那么帮助取款行为成立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如果帮助取款人不存在主观上明知是电信诈骗犯罪所得或者虽然明知但是事前与电信诈骗分子无通谋,并在电信诈骗犯罪实行行为终了后介入诈骗犯罪的,则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