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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6年新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我国证券业迅速发展,证券交易品种日益繁多、投资数额大幅递增。证券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对于证券法律体系的完善也急需与时俱进。从日本“百年老店”奥林巴斯会计造假到美国“世界百强”高盛集团投资欺诈,从我国“证券虚假陈述第一索赔案”东方电子虚假记载到“白酒巨头”五粮液不规范披露。近年来,世界各国证券市场中,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诉讼案件屡见不鲜,虽然刑罚能在打击犯罪、行政处罚能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起到一定作用,但两者都难以在最大程度上弥补善意投资者的损失。在证券市场法律体系极为完善的美国,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处于重要地位,与此同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相关法律问题也逐渐进入我国学者的研究视野。五粮液虚假陈述一案作为2009年证券市场最具影响力的案件,其影响范围之大、涉及面之广,已经成为继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科龙电器案、大庆联谊案之后最值得关注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笔者发现法院在处理上述案件引起的民事诉讼时,往往离不开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之基本构成要件的认定。其中,对虚假陈述行为、责任人和因果关系的界定,在审判实践时,显得尤为重要。而在诉讼程序方面,美、日等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全面的法律机制,因此笔者希望通过深入比较,为完善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提供帮助。本文以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相关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结合法学和金融学的知识,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法解释学等方法,在比较发达国家和台湾地区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相关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中的构成要件和诉讼程序进行深入分析,重点探讨五粮液虚假陈述案中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而提出改进建议。本文拟从以下五部分进行探讨:第一章在简要介绍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一案的基础上,对该案涉及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因果关系和前置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疑问。第二章主要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行为的基础理论进行分析,对该案涉及的具体行为进行深入探讨。第三章主要比较境外相关法律法规,介绍我国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当事人的具体规定,从责任人和请求权人两方面对该案民事责任当事人进行深入探讨。第四章主要比较美国相关法律法规,介绍我国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具体规定,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重点对该案涉及的因果关系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建议。第五章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前置程序进行分析,对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