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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制度作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救济程序,是各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制度,从1991年民事诉讼法确立执行异议制度至今,我国执行异议制度几经修改,到现在已经有20余年。以提出异议的主体为分类标准,执行异议可分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这三类执行异议在民事诉讼法救济程序体系中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相对于其他两种执行异议制度涵盖的特殊情况更多,司法实践中更为复杂,是执行异议制度中的典型,因此本文选择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的批判性分析和反思,为重新构建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提出建议,进而为整个执行异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助力。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在第一部分绪论中笔者先概括的介绍了执行异议制度并论述了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是整个执行异议制度的典型和核心,引出本文以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为样本,通过研究分析找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的缺陷和不足,进而对这些缺陷和不足进行重构性调整的写作目的。第二部分,笔者通过对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的概念界定,勾勒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的性质和功能,并阐释了确立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的重要意义。同时,笔者通过介绍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的域外规定,为之后的分析提供了比较法方面上的参考。在第三部分,笔者梳理了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的立法发展过程,同时用最高院真实案例展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本文的第四部分笔者根据第三部分的案例分析指出了我国现行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的不足并分析了产生这些不足的原因。在本文的第五部分,笔者从实际出发,承接上文的分析成果,从价值选择、功能定位、行政权力因素等方面对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进行了重构性的思考,并针对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的重构设置了较为具体的诉讼机制及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