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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五代时期各种民事交往趋向频繁,器物、田舍等私有产权转易增多,形成了独具东方特色的早期化的契约制度惯例体系。契约关系被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石,在进行基层民事交往的过程中“重契立约”是构架社会价值的重要要件,所以说研究我国古代契约惯例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学价值。本文从几个方面对隋唐五代时期的租佃契约进行探究,以期勾勒传统中国契约惯例之基本框架:首先是论述传统中国租佃契约惯例之溯源及概述,自周公定鼎制礼之后,中国开启了礼教伦理社会的进程,而最早的契约关系也是产生于这一时期。此后历经两汉,契约惯例得到了全面的发展,直至本文所要研究的隋唐五代时期的租佃契约,均可明晓其背后所具有的传承脉络,以达到本文研究结论的完整性及全面性;其次是隋唐五代时期租佃契约内容规范,本部分为文章的核心,首先是对租佃契约的本质权属进行定性,通过权属分配可知租佃契约是一种典型的保留所有权益,出让使用收益的债权形式,即是一种他物权,所以通过对租佃契约关系进行权属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更全面的了解其契约的内在规则;其次是对唐五代租佃契约要素进行分析,依次从契约的制定主体、标的、权属分配、礼法依据及格式条款等内容进行分层次的深入分析;再次是隋唐五代时期租佃契约纠纷解决机制,受传统礼教文化的制约,隋唐五代时期的租佃契约在契约执行力上会表现出强制力不足的形态,文章此部分会结合一些租佃契约的纠纷诉讼案件,通过对纠纷解决机制、证据适用原则和最终判决结果来分析在维护契约自治和契约精神自由化的程度上,有哪些具体的、并具有中国本土化传统的自有契约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