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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潜规则”这个词是学者邓江英在2006年首先提出来的,意指不属于正式法源、不为社会公众知悉而事实上存在于司法实践部门,并在司法工作人员办案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规则。这一概念的提出在法学界引起了较大反响,得到了众多专家学者的认同。这一概念与民众潜意识或口中的、社会生活中的“潜规则”有所不同,前者是从程序正义的法学视角去考察,而后者则侧重于对一种社会生活现象的评价。伯尔曼说:“没有公开则无谓正义”,接着王利明也说:“追求正义的法律秩序必然是公开的、透明的”,司法潜规则具有一定的非公开性和非程序性,与这一理念不相符合。但是这种规则具有其深厚的了历史文化和制度根源,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一定的实际效用性。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成了法学界的难题。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这一矛盾渐渐凸显出来,研究司法潜规则显得格外重要。从20世纪末开始,法学理论界围绕如何消除其对法治的负面影响,如何充分利用其中的合理成分,将其转化为一种符合程序正义的正式规则这两个问题不断展开研究。但鉴于这一领域的研究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局限性,使得目前的研究仍处于初级阶段,尚未形成系统的、完整的理论体系。借助深化司法改革的契机,本文展开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的方法,以已有研究、法学、史学、社会学和调查资料为主要分析材料,对资料进行重新梳理和解读,并在成因分析上和矫治路径上引入新的研究视角,旨在全面、完整地分析司法潜规则这一司法现象,以期为深化司法改革提供理论支撑。以下是文章的结构和主要内容:第一部分概述,分为四节。第一节阐述了国内外对“司法潜规则”及其相关概念的研究成果;第二节简述笔者对司法潜规则内涵的理解;第三节分析司法潜规则所具有的非公开性、单方参与性和非法律理性三个特征;第四节辩证分析了司法潜规则的负面影响和实际效用性。第二部分阐述司法潜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刑事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两个阶段的表现形式。审前程序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提前侦查、非法取证、诉讼拖延和侦查中心化四种;审判程序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证人不出庭影响质证效果、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运行障碍、“疑罪从退”、请示制度和司法地方化五种。第三部分分析司法潜规则的成因,分两节。第一节分析体制外原因,主要包括儒家伦理中的法律文化、“差序格局”、“安全优位”理念和司法效率理念四小部分内容;第二节分析体制内原因,主要包括刑事审前程序中监督机制和惩罚机制的不足、司法独立面临的阻碍和现行法律的缺陷三个小部分。第四部分探讨司法潜规则的矫治路径,分六节。第一节分析了我国传统的法律观念及其转变该法律观念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第二节从法官中立性、法官介入的适度性、取证程序设置的人道性、控辩双方的平等性和充分参与性这几个层面探讨转变审判理念,改革诉讼模式的路径;第三节探讨侦查模式的改革路径,并对审前监督机制提出改革和完善的措施;第四节探讨人权保障立法的完善和立法技术的提高;第五节从法官制度、巡回法庭制度、证人出庭制度、审委会制度和陪审制度这几个方面探讨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第六节辩证分析司法潜规则中的合理成分,并分析将其合理成分转化的可能性。由于本人水平有限,文章所涉及的问题可能比较浅显,但司法潜规则的存在违背了程序法治和程序理性的要求,对法治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提出这一论题实是抛砖引玉,以期引起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为司法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下思想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