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中程序监理人制度的述评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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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中的程序监理人制度是指在无程序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冲突之时,或者无程序能力人的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或行使代理权有困难时,抑或为保护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认为有必要时,法院依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选任的,来保护无程序能力人程序利益的程序参与主体。程序监理人制度最早起源于德国法,美国马里兰州的家事法中也有相类似的制度,例如子女代表人制度。而后我国的台湾地区在借鉴了德国的程序监理人制度和美国马里兰州的子女代表人制度的情况下,也建立了自己本土化的程序监理人制度。而我国也存在着在家事事件中对无程序能力人程序保障不足的情况,因此我国也可以尝试建立适合自己的程序监理人制度。在对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程序监理人制度分析之下,我们可以得出一些重要的启示来构建我国的程序监理人制度。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以下是每部分的具体内容。第一部分主要通过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个案例和我国大陆地区的一个案例来引出家事事件中的程序监理人制度,阐明程序监理人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阐明了程序监理人制度适用范围即家事事件,分别说明了家事事件的具体内涵、家事事件的主要类型分类以及家事事件有别于其他事件的法理适用。第三部分则主要对程序监理人的历史背景和法理基础进行了阐述,从而来寻求程序监理人制度的本源。第四部分则对程序监理人如何选定进行了系统的论述,主要包括程序监理人人与其他程序主体的区别、程序建立人的选任要件及资格、法律地位以及任务和报酬及伦理规范等几个方面。第五部分则主要是对我国相关法律的梳理,从中找出缺陷及漏洞,再根据程序监理人的制度理论提出对构建我国程序监理人制度的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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