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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普遍性福利措施的实施、医疗水平的提高以及人口死亡率的大幅度降低等各种原因,人口激增,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状态。为避免过大的人口基数阻碍经济发展,我国专门出台了生育政策以控制不断增长的人口总量。现行生育政策历经五十年代的节制生育提出阶段,六十年代的计划生育试点阶段以及七十年代的“晚、稀、少”政策提倡阶段,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全面落实并普遍实施。自八十年代以来,国家坚持严格的一胎化政策,只有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能准予二胎。由此,我国形成了大量的独生子女家庭,三口之家成为普遍的家庭结构模式。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执行,导致我国家庭普遍仅拥有唯一的子女,使得这些独生子女家庭承担了潜在的失独风险。一旦某些情况发生导致独生子女的死亡,这些家庭就转化为失独家庭,精神上遭受沉重打击,生活上经受各种损害。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失独家庭陆续向国家提出了补偿要求,而现有的关于失独家庭的扶助制度存在许多缺陷,不利于失独家庭的权益保障,这对构建国家补偿制度提出了现实需求。本文即基于这一背景展开构建失独家庭国家补偿制度的深入研究。本文从界定该制度的基本概念入手,分析现有扶助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阐述失独家庭国家补偿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该制度建立的各项基础,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构建我国失独家庭国家补偿制度的具体构想。文章总共分为四个部分,各个部分层层递进,全面展示了笔者关于构建失独家庭国家补偿制度这一问题的思考和建议。文章的第一部分阐释了失独家庭现象及其成因。失独家庭是我国特定时期特有的社会现象,它的形成与我国实施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密切相关,独生子女家庭的形成是失独家庭形成的前置阶段,独生子女家庭所具有的高风险性使其易于向失独家庭转化。文章的第二部分论述构建我国失独家庭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该部分首先从当前失独家庭扶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着手,分析现有扶助制度在失独家庭权益保障方面的不足,在此基础上论证了构建失独家庭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本文认为,构建失独家庭国家补偿制度是保障失独家庭权益、完善社会福利体系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要求。文章的第三部分论述构建我国失独家庭国家补偿制度的可行性。通过研究,本文认为,构建失独家庭国家补偿制度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坚实的法理基础、较为发达的经济条件、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强大的政策方面的支持,因而,本部分分别从这几个方面对构建我国失独家庭国家补偿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文章的第四部分提出和论证失独家庭国家补偿制度的基本构想。制度的构建离不开基本原则的确立与指导,该部分在确立了制度构建所依据的基本原则之后,从失独家庭国家补偿的具体范围、补偿方式、实施机构和程序以及补偿经费的资金来源与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系统论述了笔者对失独家庭国家补偿制度构建的具体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