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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的同时,信息技术也得到了不断地进步和发展。与此同时,公民个人信息的价值不再限于民法所规定的人格权利益,而是逐渐承载了更多的社会的价值。开放与发达的社会现状,提高了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盗取、非法利用的风险,使其成为不法分子从事犯罪的工具。捍卫公民隐私权利,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课题。为了有效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抑制越来越严峻的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社会形势,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中设置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并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了完善。本文旨在结合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形势和特点,力图对现行法条的设置作出评析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在刑法上的保护的完善起到积极作用。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及其所包含的法益作出界定。首先在分析比较了隐私界定法与识别界定法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其次,对公民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如个人隐私、个人数据进行了区分;再次,笔者对公民个人信息在刑法语境下的概念进行界定;最后,笔者对公民信息所包含的法益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对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梳理。首先,笔者介绍了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的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法情况;其次,分析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本罪所做的主要修改,包括扩大了入罪主体和犯罪对象、规范了条文用语、细化了量刑档次、特殊主体犯罪从重处罚等内容;最后,分析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存在的不足,如实施缺乏前置性法律、规定的行为方式过于单一、情节严重与否缺乏认定标准、缺乏对网络环境中个人信息犯罪的防治等问题。第三部分,分析了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基于进一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构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遏制侵犯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顺应世界立法趋势四个方面;必要性则基于理论研究、司法实践和公民意识提高三个条件。此外,本章简要介绍了域外对于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情况,并总结了可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探寻完善公民个人刑法保护的路径。本章中,笔者从完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完善刑法对于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三个方面,对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在现行刑法规范下,尝试解决对刑法语境下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等概念在刑法上的认定问题;二是能够结合《刑法修正案(九)》重新审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通过论证分析,对现行刑法存在而《刑法修正案(九)》中并未解决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本文存在的不足在于,限于地区案件类型不全面,笔者没能全面了解此类犯罪的司法审判情况,未能获取司法实践中关于此类犯罪的详尽资料。对此类犯罪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大多通过查阅文献资料、分析研究而得出,然后建立在参考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从学术研究的角度,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较为可行的立法建议和意见,其实质成果有待实践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