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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世界法学理论,还是我国法律体系,均已承认具有独创性的文学艺术创作作品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但随着作品知名度的上升和受众群体的拓宽,很多虚拟作品中的独立“虚拟角色”,因其本身拥有的设定、故事情节、刻画表现等等足够饱满丰富、且具有代表性,而创造出了角色本身的、可与作品割裂的、独立享有的价值。近年来与虚拟角色相关的案例纠纷也如雨后春笋一般地出现,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例都显示出了与虚拟角色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空缺。然而面对日渐增多的现实需要,我国目前的理论研究和法律法规却没有针对虚拟角色方面的问题进行明确的讨论和规定,也从未出台过与这一概念相关的补充条款或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和明确标准,导致了在案件判决工作中没有可援引法条的窘境,这使大量案件的判决有着极大的不确定性,许多案情相似的案件却判决不一。现状暴露出了这一部分法律规定的空白,亦提供了理论研究的空间。本文主要内容共分为四章,运用文献调查、比对分析、归纳总结与演绎推理等多种研究手法,对虚拟角色的基本理论和法理必要性进行了细致分析,并归纳总结国内外的已有的虚拟角色著作权的保护经验与侵权问题,通过对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的有机结合,提出虚拟角色在著作权法领域的保护模式的完善构想,旨在为虚拟角色提供更加适当的著作权法保护制度,并对我国虚拟角色的著作权法律体系提出完善建议。本文主要观点倾向于支持虚拟角色受著作权法保护,且应当进一步细化对虚拟角色的保护措施;本文提出应将虚拟角色正式纳入著作权法保护客体,并针对这一客体明确著作权法的侵权认定标准与赔偿数额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