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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作为现代行政程序的核心,是近几年行政法学界研究的热点之一,甚至有学者认为,没有确立听证制度的国家就没有现代行政程序。非正式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就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不局限于特定形式而给予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以供行政机关作决定时参考的程序性法律制度。非正式听证程序是听证程序的一种形式,由于这一程序以立法形式引进我国,并作为一种制度加以确立的时间较短,在实施中缺乏现成经验,加之立法上存在条文粗疏笼统、可操作性差的缺陷,使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