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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断发生的校园伤害事故已经开始影响校园的正常教学活动和稳定的校园秩序,为解决因伤害事故带来的不良后果和分散赔偿风险,我国设立了校方责任险,致力于通过保险赔偿制度帮助学校解决伤害赔偿的经济问题,积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责任保险制度,调动各方积极力量,共同分担风险。依据我国校方责任险的条款确定哪些学生伤害事故属于校方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是合理妥善解决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好学校、学生、保险公司等多方利益的基础,也是本文研究的主要方面。本文在紧密结合我国校方责任险条款和各类学生伤害事故案例的基础上,分四个部分研究了我国校方责任险的主体问题——保险责任。第一部分首先探讨我国校方责任险的法律界定,一般指特定的学生对象在学校内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外活动中,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其次从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承保公司、承保标的、赔偿原则、保险责任范围和免除范围、保险作用等7个方面分析了校方责任险与学生平安保险的相同不同点;分析了校方责任险的性质,首先它是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并且是民事侵权责任保险,同时国家对参保作了强制性的要求,把该保险划归到强制性保险中。第二部分详细分析了我国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的特点,从伤害对象、伤害事故的时间、地点、主观意愿和伤害违法行为与结果间关系的5个特点加以描述;我国校方责任险的归责原则是判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的基本原则,国内对此有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四种,笔者结合各个原则的定义和情况加以分析,并结合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是判定学校在伤害事故中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笔者详细的分析了我国校方责任险的构成,伤害事故需要同时满足主体、客体对象的要求、符合主观过失或疏忽意愿、违法行为真实存在并与损害事实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学校应注意义务等条件,才能认定学生伤害事故属于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第三部分简单的叙述了我国校方责任险的除外责任。我国校方责任险在实际保险赔偿中遇到一些问题,因此笔者在第四部分中具体谈到在校外实习和集体活动中伤害事故都是我国校方责任险应承担的合理期限和地域,不能单纯认为以学生在校内、上课期间才是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同时就目前学校内越来越多的学生在校自杀、自伤行为进行分析了学校承担的责任以及保险赔偿金赔付领取等问题作相应的探讨,笔者希望能借此文探索如何建立较为完善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和保险保障体系,健全法规制度,对我国校方责任险的建设与发展奉献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