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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系统是我国司法部门共同组成系统,包括法院系统,长久以来被认为是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国作为法治国家,在整个法治系统中存在一个掌握司法权力的群体,那就是法官群体,法官们代表国家行使定纷止争和保护法益的职能。由于中国国情,法院人员在管理模式上仍采用普通政府机关的管理模式,与司法部门所需要的职业性和特殊性并不匹配,并不能体现司法机关从事案件审判裁决工作的要求,影响我国法治化进程。2004年进行了第一轮司法体制革新,明确了司法部门机构设置以及工作职责,2008年进行了第二轮司法体制改革,旨在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和相关职业保障,2013年启动第三轮司法改革,中央加强顶层设计,对司法人员队伍管理进行革新。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当前法院人员管理是一个单一的行政管理系统,从院长到庭长到普通法官,甚至是书记员都处在行政等级制度中,这些人员的晋升和发展要依靠于行政等级的提高来实现,而行政级别在我国是固定且需要一定时限才能实现晋升的,对司法人员而言晋升通道过于狭窄。晋升通道的狭小,不可避免地影响司法人员工作积极性,影响案件审判裁决工作效率和质量,甚至出现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这种消极怠工现象,这不利于我国法治化进程,影响社会公平,影响司法部门公信力,因此加快推进司法改革,实现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重要不言而喻。推进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必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突出法官主体地位,建立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和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实现法院各类人员的科学分类管理,持续推进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确保法官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行使司法权。本文借助L市法院此轮改革中人员分类管理的做法、成效、困境及成因的分析,借鉴英国、荷兰、美国较为成熟的法院及法院工作人员管理模式和第一批改革试点中,上海、广州、海南等较为成熟、改革过程较为妥善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管理方法,来对L市法院此次改革进行完善,并希冀通过对L市法院的改革完善能对其他情况相似的基层法院起到一定借鉴作用,通过完善人员分类改革来加速法治化进程,确保群众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