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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职务作品制度是《著作权法》中一项重要内容,但由于立法技术较为粗糙,该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较多问题。《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对特殊职务作品制度进行了修改,虽然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是并未妥善解决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采用理论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在比较域外立法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试图厘清特殊职务作品制度,为本次著作权法修改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分五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介绍了特殊职务作品案件的司法适用情况,本文运用大数据分析的方法对检索到的特殊职务作品案例进行研究,发现此类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上诉率和改判率较高,一审裁判结果的稳定性较差。导致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各界对特殊职务作品的认定尚未达成共识,对作品权利的归属也多有争议。下文将围绕特殊职务作品的认定、与其他类型作品的区分、权利的归属等问题展开详细论述。第二部分就特殊职务作品的认定展开论述。首先,本文对特殊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分别展开讨论,将特殊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界定为:(1)作者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劳动关系。(2)作者创作作品是为了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3)作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其次,本文对特殊职务作品的适用范围进行界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列举的四种作品并非完全列举,但对“等”字的认定应保持谨慎的态度,以免造成特殊职务作品适用范围日趋扩大的现象。第三部分将特殊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一般职务作品进行对比分析,试图将特殊职务作品与其他各类作品划清界限。其中法人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在适用范围上存在重叠,在著作权归属方面也饱受争议,可以考虑删除法人作品制度;至于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的界定,关键在于理解特殊职务作品立法目的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其构成要件。第四部分讨论了特殊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特殊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是著作权归属一般原则的例外安排,目前特殊职务作品制度存在除署名权以外的精神权利下落不明的现象,本文在考察不同法系立法例的基础上,从理论层面进行分析,认为将特殊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赋予作者,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较为合适。第五部分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就特殊职务作品制度的修改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