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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属于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经济补偿金制度特色非常鲜明,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一方面,它作为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权益的附随保障机制,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关于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现行立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存在着诸多问题,且理论界对其性质、功能等分歧大,致使在实务运用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本文以经济补偿金的种类和特征为起点,将经济补偿金进行了系统的分类。同时深入分析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功能,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比较,以期彻底并正确地理解经济补偿金的内涵。目前学术界针对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存在着四种主导学说,且这四种学说各有千秋也各有不足,可以说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性质应当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考虑,本身具有多重性能。文章通过与有关国家及地区的比较,对经济补偿金的不同种类进行评析,提出完善建议。主要指出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取消用人单位提出的先行条件,只要达到协商解除合同时的法定底线,劳动者就应得到相应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下,工会保护劳动者的作用也难以得到贯彻执行,应参照国外经验,加强工会的集体协商能力,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会提议时给予一定的法律制裁。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时是否适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学界争议开始阐述,肯定了劳动合同终止下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积极意义。同时指出劳动合同的短期化与劳动关系的短期化并不具有必然性,在加强社会保障和加大劳动合同改革的基础上,使得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下支付经济补偿金制度更为合理。希望经济补偿金制度在特殊用工形式,比如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中也能够适用,以期对经济补偿金这一法律制度日趋走向完善有所助益。在分析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月工资时,笔者认为应学习意大利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到物价上涨等生活因素对工资的影响,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外,在经济补偿金的适用人员方面,特别是对公司管理人员是否适用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进行了分析探讨。